星期5晚上在三星被臨檢,因為我的排氣管沒有防燙蓋(這可以開)且長度超過大牌一點點(←不過開這項就很好笑)
 
所以被開單,也就認了
 
問題是依照法規他應該是以"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第十六條"中的
 
二、除頭燈外之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鏡、排氣管、消音器設備不全或
    損壞不予修復,或擅自增、減、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。

不過他是開第十八條

汽車車身、引擎、底盤、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
重大損壞修復後
,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,處汽車所
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其檢驗。
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,並吊扣牌照三個月;三年
內經吊扣牌照二次,再違反前項規定者,吊銷牌照。

你看出來哪裡有問題了嗎?
 
第十八條中並沒有針對排氣管(也就是消音器)的罰則
 
所以...不是警察腦殘就是法律的問題(前者的機率大過後者)
 
第十八條是屬於重大違規...罰款就差很多了(十六條是範圍是九百到一千八百元)
 
而且我的情況根本不適用第十八條來罰
我看還是要去監理站詢問詳情,也許還會送裁決所。
 
 
ps.我在被開單的時候有人騎逆向烙跑,我問警察怎麼不去追?
 
他的回答是:抱歉,那個追不到!
 
所以代表以後都等被抓到再說囉?反正他們又不打算抓紅心
 
我真的沒有鼓勵你逃臨檢,真的奸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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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iroh 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